各鎮政府、沙坪街道辦,市有關單位:
《關于進一步促進科技創新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的獎勵辦法》已經市政府 屆 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實施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科工商務局反映。
鶴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0年12月7日
關于進一步促進科技創新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的獎勵辦法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廣東省自主創新促進條例(2019年修訂)》、《關于進一步促進科技創新的若干政策措施》(粵府〔2019〕1號)、《江門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促進科技創新推動高質量發展的工作措施》(江府〔2019〕24號)、《江門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江門市創建國家創新型城市實施方案的通知》(江府辦[2018]6號)等文件精神,深入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發揮財政資金引導效應,著力補齊科技創新短板,加快把鶴山建設成為粵港澳大灣區國際科技創新中心重要承載區和創新成果產業化基地,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工商注冊地、稅務征管關系及統計關系在鶴山市范圍內,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有健全的財務制度、實行獨立核算、符合《鶴山市科技扶持發展資金管理暫行辦法》(鶴科工商務[2019]134號)文件要求,并承諾5年內不遷離鶴山市、不改變在我市的納稅義務、不減少注冊資本、沒有納入失信名單的企業或機構。
第三條 本辦法所列獎勵資金額度不含上級相同政策需要市本級配套的部分。
第四條 促進高新技術企業提質增量。在江門高企政策補助的基礎上,對納入國家統計局規模以上統計的企業,首次通過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的給予10萬元獎勵,非首次通過認定的給予5萬元獎勵。
第五條 壯大成長性科技企業集群。針對具備自主知識產權,連續兩年銷售收入每年增長20%以上,最近一個完整會計年度銷售收入達500萬元人民幣以上,研發投入(以企業申報的允許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為準)占主營業務收入比例大于或等于4%的,且近兩年(含本年度)申請或授權一個或以上自主研發的發明專利的企業給予獎勵,獎勵標準分為三檔:高新技術企業10萬元、科技型中小企業5萬元、其他企業3萬元。
第六條 培育承擔重大科研項目載體。對獲省級以上創新創業大賽或科學技術進步獎前三等次的項目,項目中第二、第三完成單位按照獲獎等級分別給予30萬、20萬、10萬元獎勵。
第七條 推進粵港澳大灣區科技創新合作。對于企業當年與國內外知名高校、科研機構等共同進行技術開發的,且當年度技術交易總額在100萬元以上的,按照實際發生技術合同額的20%給予企業獎勵,每年每家企業獎勵總額不超過30萬元。每年全市獎勵項數不超過5家。
第八條 促進粵港澳大灣區科技成果轉化。從國內知名高校、粵港澳大灣區孵化載體、科技園區等成果轉化或畢業的科技創業項目在我市設立法人企業,項目團隊具有核心技術成果且企業實際運營滿1年的,經核定給予企業開辦第一年在我市發生的研發費用的30%,最高不超過20萬元。
第九條 促進孵化育成體系提質升級。對于在孵期間的入孵企業,年度主營業務收入超過300萬元,利潤總額同比增長15%以上的,研發費用占主營業務收入5%以上的,給予5萬元獎勵;對符合條件,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的畢業企業并且在鶴山落地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額外給予5萬元獎勵;對于入孵企業的獎勵僅限享受一次。對成功孵化出高新技術企業的孵化器、眾創空間,按當年孵化數目給予每家3萬元的獎勵。
第十條 獎勵辦法按照《鶴山市科技扶持發展資金管理暫行辦法》(鶴科工商務[2019]134號)進行監督與管理,申報單位存在申報信息弄虛作假或其他嚴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行為,一經確認取消當年獎勵資金或收回已發放的獎勵資金;享受扶持政策的單位,自獲得本辦法獎勵資金起5年內遷出鶴山市的,或3年內不按要求上報科技統計數據的,需全額退回所獲獎勵資金。
第十一條 獎勵辦法印發后,如上級出臺同類扶持政策,且補助標準比本辦法高的,按照“從優、從高、不重復”原則執行。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2021年1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